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 扣繳;
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4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重點在於:每次結付金額, 若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4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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