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股利所得分為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兩種,皆需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股票股利的所得是以面額 10 元乘上配發的股數計算,例如:持有某公司股票 1 張,配發股票股利 3 元,則股票股利所得為 1,000 x(3 ÷ 10)x 10 = 3,000元,須計入所得稅課稅。
現金股利要視股東個人領取的股利多少, 可選擇合併課稅或分離課稅 , 其股利所得稅「合併課稅」、「分離課稅」兩種方式該怎麼選呢?
若股東領取的股利所得低於 94 萬 , 其綜所率率低於30% 者, 建議採合併課稅, 若是30% 40% 所得級距的股東則採分離課稅比較有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