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原料進口採(G1&32)申報,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申報當期海關代徵營業稅進項稅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第78欄(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如進口國外來料加工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應以加工出口報關日作為核退時點,營業人可於加工出口報關當期,檢具進、出口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1年02月20日台財稅第0910451113號函/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1年11月06日台財稅第0910456126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