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固定資產成本之認定之基本原則: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發生之一切合理、必要之支出,為成本之一部份。
土地取得成本如下:
包含購價及購買之附加支出(如佣金、稅捐、過戶費用、代書費……)及使用前之整理支出(如整地、填土、地上物拆除費、排水溝等)。
但地上物拆除之殘值收入為成本減項。
公司向個人買入土地,請問買賣登記書狀費、印花稅、契稅、謄本呃費用是否也要計入土地的成本? 是
地政士的代書費也需要計入土地的成本嗎? 是
另外地政士的差旅費(對方有開立收據)及高鐵車資(對方沒有提供憑證)也須計入嗎?,還是要列入勞務費? 建議列計勞務費
地政士的代書費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嗎?(收據有打公司統編) 需要
若代書費計入土地成本又申報地政士的執行業務所得的話,請問各類所得的調節表該如何調整?
計入土地成本項下,其執行業務所得的勞務費用就不能計入其他費用了,否會重覆計入成本及費用 , 而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之各類所得扣繳書表及其欄位要填寫執行業務所得類別資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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