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國稅局新聞稿:高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免填發免扣繳憑單。前揭規定業經財政部99年12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發布在案。
該局進一步表示,屆逢扣繳申報期間,因此接獲不少詢問會費是否須開立扣免繳憑單之電話,為釐清扣繳義務人的疑惑,國稅局特別說明,扣繳單位依規定繳納予公會或人民團體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免填發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