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按債務人之總財產係全體債權人債權之一般擔保,於債務人之總財產足夠清償全體債權人之債權時,原不虞考量債權受償順序及分配之問題,惟於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全部債務時,個別債權人之債權得否優先受償或須與其他債權平等受償,對債權人之權益即生重大之影響。我國法律採債權平等原則,僅於法律之明定,或債務人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之情形,始例外承認該特定之債權或特別之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以法律為規範基礎者,即為優先債權,如海商法第24條所規定為債權人之共同利益保有船舶而支出之費用,為救助及撈救所負之費用及報酬,……等之債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所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債權,均由法律明文賦予其具有優先受償權。其以契約為規範基礎者,乃為擔保物權之債權,如抵押權、質權等。具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之債權,於債務人清償時,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至具有優先權之債權與具擔保物權之債權究以何者為先,悉依法律所定該優先債權之效力而定,如僅規定該優先債權優於普通債權,則其清償順序即在具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之後,如前述勞動基準法第28條即是;若法律明定該優先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等有擔保物權之債權,則該具優先權債權之清償順序自在普通債權及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之前,如前述海商法第24條所規定之優先債權即是。至於同一受償順序如有多數債權人,各債權人之債權仍以債權平等為原則,於債務人不足清償時,與他債權人就債權額比例受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峻玄
榮譽會計師
A:稅捐稽徵法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