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購之保稅貨物後,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以供外銷者,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惟因該類交易方式的報關報單代碼為「B2(保稅廠交易或售與保稅倉)」,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等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成品報關時適用之報單代碼相同,而造成營業人認知錯誤,而誤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依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保稅區營業人因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卻誤申報適用零稅率,而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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