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若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間所定「○○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規定,訂定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並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且演藝團體亦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則可認屬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的捐贈,則可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營利事業捐贈給演藝團體應注意其是否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否則該筆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視其性質而定,例如街頭藝人義演的贊助款,成為協辦單位,則可以列為廣告費(有印DM);如果作為該單位購置設備款,則因該單位不屬於機關團體,公司可入帳,但稅上不予稅前扣除.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