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國稅局查核外派人員薪資旅費等,可參見國稅局新聞稿如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團體,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95年度列報薪資支出4,200餘萬元、保險費311餘萬元、伙食費100餘萬元及旅費419餘萬元,原查以其員工中陳君等35人係長期派駐關係企業服務人員,基於母、子公司間法人人格及會計獨立原則,渠等薪資1,000餘萬元、保險費80餘萬元、伙食費9萬餘元及旅費38萬餘元,核與業務無關否准認列。甲公司主張系爭派駐大陸員工之職能係品質控管及監督加工廠之製造品質,均為經營業務及品質管理所必需,所列報系爭費用應准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確定。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公司派至大陸地區之員工參與代工子公司之生產活動,到底基於何項具體因素之考量而為此決策,此項活動對其行銷收入之增加程度有何影響,是否有提升生產效能之附帶效果,如果有此效果,為何不向大陸子公司收取報酬,均未見甲公司明確詳實說明,該局以甲公司派駐在大陸地區之員工,其提供之服務外觀上直接歸屬於大陸子公司,明顯有利於大陸子公司產能之提升,但是否有助於在臺灣地區甲公司之銷售收入增加,則無直接明確之事證而為憑,故基於「法人人格獨立」及「會計獨立原則 」,否准甲公司認列此等費用自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帳務應獨立,分別計算損益,海外子公司營業所需之費用非母公司應負擔,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勿列為費用減除,以免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台干薪資須視外派的性質而定,例如短期出差支援新加坡"子"公司,則作為台灣費用似無不可;長期支援新加坡"分"公司,則作為台灣費用也OK,因分公司必須併入台灣申報.至於長期支援"子"公司,則建議由子公司自行聘僱,台干的勞健保自行處理(對員工比較有利);至於沒有一定款項收入,如果不會影響公司銀行融資,則台干薪資列在台灣帳上,對公司而言,亦是有利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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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以稅務立場而言,目前只要是員工出國頻繁,國稅局都可以掌握資料,因此企業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處理:(1)財務帳一樣入帳,報稅時有關薪資勞健保退休金等用人費用全數帳外剃除(2)向海外公司收取服務費,也就是所有用人費用,報稅時一樣可以申報,但公司帳上要向海外公司收取比用人費用高一點收入,如多5%等,否則國稅局查到時會依內部加成率計算服務費入,有時高達15%以上,會增加公司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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