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陽
榮譽會計師
A: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收入」第4條,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該效益能可靠衡量時認列。第14條為有關銷售商品之認列5條件。
1.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給買方。
2.對於已經出售的商品不參與管理與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的經濟效益(例如貨款)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5.與交易有關的已發生及將發生的成本能可靠衡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