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查核準則與執所查核辦法之關係條文比較(1)


2024-04-19

佚名

關鍵字: 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查核關係法規比較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實務上常見的經營個體,包括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稱營利事業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商業(包括獨資及合夥),以及依公司法登記的公司(例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兩者均應於每年五月份,進行申報所得稅的動作,前者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進行申報;後者依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等規定進行申報,為更完整的架構兩邊法令,本文擬以兩法令為例,進行類似條文比較,以供各位參酌使用之。【篇幅關係,共分成(1)~(5)等共五篇】

一、前言:經營個體適用法規不同

       你是一個創業家嗎,或是你身邊有人已經創業了呢,一般而言我們創業常見的組織型態,可能有商業(獨資或合夥)或公司對吧,所稱「商業」,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所稱「公司」,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次依同法第2條規定,公司又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實務上常見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多數

       然而無論是商業或公司組織,其稅務申報方面,均應適用所得稅法等法令,實務上最常使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核準則」)

       另一種常見的型態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其稅務申報時,最常使用的是「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執所查核辦法」)

二、營所稅查核準則vs執所查核辦法之比較-第1章

       茲以現行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執所查核辦法之版本,以「執所查核辦法」角度出發,對照與營所稅查核準則相同或類似條文規定做比較分析,詳如附表一

1.第一章總則(適用條文:第1條~第5-1條)

(1).第1條vs查準§1

       本條首先說明「執所查核辦法」的授權依據,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3款;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條,為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

(2).第2條vs查準§2

       本條係說明調查、審核的規定,原則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者始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例外如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2條,除說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應行調整的原則外,其適用的法令眾多繁雜,除營所稅查核準則外,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略)

(3).第3條vs所§22

       本條說明執行業務者的會計基礎,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制」,例外得申報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同辦法第10條);對照所得稅法第22條,如係公司組織,則「強制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如獨資合夥商業),始得申報稽徵機關核准採現金收付制,補充說明者係,無論何者均應於期限前申報核准

三、營所稅查核準則vs執所查核辦法之比較-第2章

1.第二章帳簿憑證之查核(適用條文:第6條~第9條)

(1).第8條vs查準§6 (併參所§83、所施細§81)

       本條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核定方式(依有無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及有無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可採核實認定、所得稅法第83條、授權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等方式(編註:即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每年度行政院會公告);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條,分為一部未提示及全部未提示,惟不論何者,其未提示部分均按照財政部訂定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並設有天花板限額的規定,所稱同業利潤標準,可搜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就適用的稅務行業代號,查得相關資料(比率)

(2).第8-1條vs查準§11

       本條係說明當帳簿因故滅失、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其處理及核定的規定;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1條,亦有相同規定

四、營所稅查核準則vs執所查核辦法之比較-第3章

1.第三章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適用條文:第10條~第13條)

       該部份我們採直接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三章 收入類之查核(§15~§36-2),就執所查核辦法而言,相對較為單純,延續上開對於會計基礎的規定,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制,例外得申報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對收入的規定就較為多樣化,包括收入調節表、視為銷售貨物勞務、外銷貨物勞務、顧客忠誠計劃、分期付款銷貨、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銷貨退回(折讓)、營建業收入之認列、出售不動產、委託買賣…(以下略),補充說明者係,本章節包括列於非營業收入相關利益之規定,如兌換盈益、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等

 

附表一、由執所查核辦法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類似條文比較

第 一 章 總則 § 1: 查準§1、查準§2、所§22 

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 6 :查準§6、查準§11、併參所§83、所施細§81

第 三 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 10:查準第三章 收入類之查核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14

  第 一 節 通則 § 14 :
查準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 第一節 通則、查準§67、所§38、併參本辦法§19租金支出、§22郵電費、 §26水電瓦斯費、§27稅捐、§29燃料費、§30折舊

  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8:
查準§71、§72、§74、§76、§77、§77-1、§78、§79、§80、§81、§82、§83、§86-1、§87、§88、§89、§90、§92、§93、§95、§97、§102、§103、 併參本辦法§15

第 五 章 附則 § 35 :查準§116、§117

(註).上表所稱「查準」代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代表所得稅法;「所施細」代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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