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查核準則與執所查核辦法之關係條文比較(3)


2024-05-02

佚名

關鍵字: 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查核關係法規比較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實務上常見的經營個體,包括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稱營利事業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商業(包括獨資及合夥),以及依公司法登記的公司(例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兩者均應於每年五月份,進行申報所得稅的動作,前者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進行申報;後者依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等規定進行申報,為更完整的架構兩邊法令,本文擬以兩法令為例,進行類似條文比較,以供各位參酌使用之。【篇幅關係,共分成(1)~(5)等共五篇】

五、營所稅查核準則vs執所查核辦法之比較-第4章(part2)

2.第四章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適用條文:第18條~第34條)

       延續上一篇的內容,我們繼續就個別費用項目說明如下

(1).第20-1條vs查準§88 (併參查準§86-1)

       本條係「伙食費」之規定,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8條,兩者並無不同,惟實務作業上必須注意的兩個地方,1.伙食費限額: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包括執行業務者)每人每月限額(包括加班誤餐費)為新台幣3,000元;2.超限時的調整:依伙食費給付型態而有所不同,超限調整方式如下所示:

  • 實際供給膳食:1.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2.自行調減費用
  • 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

(2).第21條vs查準§86-1

       本條係「訓練費(或稱進修訓練費)」之規定,兩者的規定並無太大差異,其進修訓練費的相關費用列支,「應與業務有關」,自屬當然

(3).第22條vs查準§76 (併參本辦法§15)

    本條係「郵電費」之規定,兩者內容相對單純,就執所查核辦法的特殊規定,該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4).第23條vs查準§77、§77-1

    本條係「修繕費」之規定,兩者內容大致上相同,重點在於區分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分水嶺,如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實務上常見「兩年八萬」的規定

(5).第23-1條vs查準§78

    本條係「廣告費」之規定,較特別的地方在於,1.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報核備的規定,如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執所查核辦法)、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營所稅查核準則);2.營利事業基於行業特定之特殊規定,如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6).第24條vs查準§83

    本條係「保險費」之規定,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3條,實務作業上必須注意的兩個地方,1.團體保險範圍:依規定團體保險費,每人每月新台幣2,000元以內,對員工而言可免納所得稅,然其範圍兩者似有不同,營所稅查核準則所規範之團體保險類別範圍較廣;2.超限時的調整如下所示:

  • 執所查核辦法§24: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超限調整方式 1.已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2.選擇自行調減費用
  • 營所稅查核準則§88: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超限調整方式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

    (註).參保險法第13條,人身保險亦包括上述四大類別

六、營所稅查核準則vs執所查核辦法之比較-第4章(part3)

(1).第25條vs查準§80

    本條係「交際費」之規定,對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其共通性原則均為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列報,自屬當然;重點在於限額的規定,其基礎不同,如下所示:

  • 執所查核辦法§25: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並依執行業務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比率(3%~7%)
  • 營所稅查核準則§80:1.進貨 2.銷貨 3.以運輸客貨為業者 4.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依級距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比率,另設有特別交際應酬費,分為普通申報及藍色申報(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比照適用)

(2).第25-1條vs查準§81

    本條係「職工福利」之規定,兩者內容大致上相同,差別在於營利事業可能因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列報職工福利可能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 執所查核辦法§25-1:限額基礎為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例外特殊費用超限得轉列其他費用或核實認定。不分類別,均為2%
  • 營所稅查核準則§81:限額基礎依是否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所不同,其提撥及列支範圍包括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增資資本額、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下腳變價等,均有不同的比率範圍。針對特殊費用及員工醫藥費的列報規定同上

    (註).所稱「特殊費用」,包括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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