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查核準則與執所查核辦法之關係條文比較(5)


2024-05-03

佚名

關鍵字: 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查核關係法規比較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實務上常見的經營個體,包括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稱營利事業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商業(包括獨資及合夥),以及依公司法登記的公司(例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兩者均應於每年五月份,進行申報所得稅的動作,前者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進行申報;後者依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等規定進行申報,為更完整的架構兩邊法令,本文擬以兩法令為例,進行類似條文比較,以供各位參酌使用之。【篇幅關係,共分成(1)~(5)等共五篇】

八、營所稅查核準則vs執所查核辦法之比較-第4章(part5)

2.第四章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適用條文:第18條~第34條)

       延續上一篇的內容,我們繼續就個別費用項目說明如下

(1).第31-1條vs查準§102

       本條係「災害損失」之規定,兩者原則上相同,應注意者係,無論執所查核辦法或營所稅查核準則,災害損失均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補充說明者係,執所查核辦法§31規定,執行業務者及其僱用人員在業務上因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金或賠償金…(以下略);次參同辦法§31-1規定,「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執行業務者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以下略),係針對不同對象所生之相類似規定,應依規定帳列不同會計項目

(2).第33條vs查準§92

       本條係「佣金支出」之規定, 該部分就執所查核辦法較為單純,即應考量是否扣繳申報的問題;然營所稅查核準則則有較為特殊之規定,如外銷佣金、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支用金、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之限額等;特別注意者係,實務上常見剔除佣金支出的理由為認列條件「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3).第33-1條vs查準§79

       本條係「捐贈」之規定,兩者內容大致上相同,差別在於營利事業適用的態樣較為多樣化,如下所示:

  • 執所查核辦法§33-1:限額基礎為對於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執行業務所得總額。不分類別,均為10%
  • 營所稅查核準則§79:限額基礎依捐贈對象的不同及適用法規等條件,而設有不同的捐贈限額計算

    (註).詳細內容可參照附表二、營利事業捐贈列支之彙總性資訊

(4).第33-2條vs查準§97

       本條係「利息」之規定,這部分應拆開來看,就執所查核辦法,針對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專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之借款,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其利息支出可列支,包括房屋及土地之貸款利息,惟有以下限制;1.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2.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3.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就營所稅查核準則部分,應特別注意112年12月11日修正公告,在不同情況下所生之利息,究應資本化、費用化或作為遞延費用列帳等有不同的規定

(5).第34條vs查準§103

       本條係「其他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這部分就是概括性的規定,就營所稅查核準則部分,有關於「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之特殊規定

(6).兩者獨有(專有)規定

       兩者因適用主體不同,執所查核辦法適用於執行業務者、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營所稅查核準則適用於營利事業,難免會有特殊獨有規定,如下所示:

  • §31損害賠償、§32複委託費之營所稅查核準則:§73文具用品、§75運費、§77修繕費、§84雜項購置、§85勞務費、§86研究發展費、§86-2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91棧儲費、§94呆帳損失、§94-1外銷損失、§96各項耗竭及攤折、§98兌換虧損、§99投資損失、§100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101商品盤損、§101-1商品報廢

       當然就執所查核辦法第2條已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仍然適用之

九、結語

       本系列文章就執所查核辦法與營所稅查核準則相關條文比較分析,並以前者角度出發,對照後者所撰寫出來,希冀透過本系列文章,可供各位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之讀者朋友們,能以更全面的角度交互參照,以利實務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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