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目前存貨的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已經取消"後進先出法"了. 又,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3條規定~~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另,所得稅法第44條: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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