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您是屬於營業稅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獨資合夥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的起徵點為當月銷售貨物金額八萬元以上或勞務四萬元以上。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其銷售額由管區三個月查定核課一次,另依同法二十條規定,若有取得合法之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除。由上述法規說明可知,若您是小規模營業人,且銷售額已達起徵點以上,您所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查定銷售額*1%-進項稅額*10%,由於小規模營業人與一般營業人不同,其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扣抵,因此大多數的情況下多半要繳納營業稅。
此外,要特別提醒您,營業稅是按照銷售額來計算應納稅額,再扣除您所取得的進項稅額,與您實際帳上賺錢或賠錢無關(因為您的成本費用當中可能有些是沒有包含進項稅額,如薪資或其他小規模收據)。最後要說明,營業稅是一種流轉稅,是按照銷售額比例來計算稅額,與所得稅的概念不同(所得=收入-成本費用),國稅局要營業人開立發票申報營業額,為的就是要確定營業人的收入(營業額)有多少,如此才可以做為課徵所得稅的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