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以有限公司之股東為例,有出資、訂立章程、被選為董事,並願充任有執行業務之義務,當然也有參與訂立章程,被選任為董事代表公司,表決之權利,不執行業務者有監察審閱各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等權利,與公司間有法律上之義務,也有權利。以股份有限公司言,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98條)與公司間係委任關係(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如同公司委請會計師、記帳士代為記帳報稅,委任律師為糾紛事件為訴訟行為,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認真為公司最佳利益執行業務之義務,當然也享有酬勞、參與會議及行使表決等權利,如有違反法令章程,競業禁止使公司受損,有賠償之責任。與公司間有權利也有義務,此等關係稱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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