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所得額,包括與關係企業交易之所得額及與獨立企業交易之所得額,而無論為何類所得額,營利事業均具有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所得額暨應納稅額之義務。因此,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93年度結算申報起,應自我審視評估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是否符合常規,是否造成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如經評估不符合常規且將造成減少我國納稅義務時,應依常規交易結果調整受控交易之結果,並據以辦理所得稅申報。為達上述目的,我國移轉訂價制度要求營利事業應揭露下列資料並準備下列文據:
(一)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以期營利事業自我檢視是否涉及移轉訂價問題,同時蒐集課稅資訊,作為稽徵機關篩選移轉訂價案件之參考。
(二)準備移轉訂價相關文據
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彙整資料、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之關係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等移轉訂價相關文據資料;此外,尚應就受控交易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自我審視評估受控交易所訂之價格或利潤是否符合常規,是否造成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並自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備妥記錄完整移轉訂價分析之移轉訂價報告,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謝謝~~來源: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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