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法條依據】
勞退條例第十一條:
員工保留舊制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基法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說明】
一、勞委會針對結清舊制年資處理,已於94/3/11在網站上公告;即勞退新制實行前不得結清年資,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僱雙方可約定結清舊制工作年資,僱主須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標準給予;且勞動契約仍存續,只結清退休及資遣年資,特休假年資不併同結清。
二、此結清年資之結算金,可以「職工退休金」會計科目列支;依據財政部賦稅署解釋,此項結算金視為退職金,故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定額免稅規定,故定額免稅部份不須開立扣繳憑單。
三、結清舊年資,勞動契約仍存續,所以公司不須辦理員工退保及加保等手續。~~謝謝~~參考::http://www.ever-trust.com.tw/faq_04.asp?fid=303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