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丞
榮譽會計師
A:「應計基礎制」又稱為「權責發生基礎」,是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時所依據的基礎之一。在「應計基礎制」下,一項交易對企業之影響,須於發生時(而非在收到或支付現金時)便加以辨認、記錄及報導。例如,企業採用賒銷方式銷售商品,須於銷貨發生時便認列銷貨收入,而不是等到收到現金時才認列收入。
相對於「應計基礎制」,「現金基礎制」則是在現金收付時,辨認、記錄及報導一項交易對企業之影響。採用「應計基礎制」之優點在於,依此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既可讓使用者獲悉企業過去收付現金之交易,亦可讓使用者瞭解企業未來收取現金之權利及支付現金之義務,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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