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因提早付款所取得之折扣,性質上屬銷貨折讓,若賣方已先行針對交易總額全額開立發票,針對這1%的折讓,可於事後開立銷或折讓單給客戶,惟這1%的總額尚包含應折讓之營業稅,舉例來說:甲銷售100萬元商品與乙,並允諾若乙提早30天付款,可享有1%的折扣,則帳務處理如下:甲出貨時 借:應該收帳款 105萬 貸:銷項稅額5萬 貸:銷貨收入 100萬,爾後乙確實在30天內付款,則甲於收到款項後開立折讓單與乙 借:銷貨折讓1萬 借:銷項稅額500 貸:應收讓款10,5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