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對核定稅額不服,於稅額繳款書截止日次日起三十天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複查申請,原處分機關需在兩個月內作成複查決定,若您仍對複查結果不服,需在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如果是國稅,則向財政部;若為地方稅,則向地方政府)提出訴願,訴願機關會須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若您仍對訴願結果不服,則需在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三十天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則需在判決書送達後二十天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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