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有,如果對於復查決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仍有不服者,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次日起30日(以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內向訴願之管轄機關:財政部(國稅)、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稅)提起訴願,並請注意將繕具之訴願書正副本各1份,逕送交原行政處分之機關收受。(稅捐稽徵法第38條、訴願法第3條、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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