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謝 先生/小姐您好
相關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外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白規定拍賣的買受人,從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的權利移轉證書 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也是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的義務。(財政部68.6.1.台財稅335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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