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李 先生/小姐您好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其免稅土地地價應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說明:二、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既不包括免稅土地在內,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者,其免稅土地地價應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至於減稅土地地價,仍應併入地價總額內計算「毛應納稅額」後,再依左列方式計算應納地價稅額:
(一)減稅土地之毛應納稅額=毛應納稅額×減稅土地地價/地價總額
(二)減稅土地應減徵稅額=減稅土地之毛應納稅額×減稅比率
(三)應納地價稅額=毛應納稅額-減稅土地應減徵稅額。
(財政部76/08/19台財稅第7622925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