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曾 先生/小姐您好
相關回復如下
〈一〉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二〉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三〉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四〉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為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土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