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可能有以下情況:
一)因房屋雖未辦營業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供倉庫使用,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該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登記,該營業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以營業用 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6.5.10.台財稅第33052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