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劉 先生/小姐
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90.6.20.修正)(徵收細則之擬定)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徵收期間)
臺中市房屋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由臺中市政府定之,地方稅務局據以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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