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依土地稅法第28條及第28條之1規定,下列土地於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受贈之私有土地;被徵收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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