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1 雇用五人以下(工讀生相同),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雇人員辦理健保,並負擔部分保險費。
1.2 沒有投保勞健保--申報薪資--沒有問題。但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健保--將會依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2. 既然已設立公司--雇主應在公司投保,您的眷屬應隨同您在公司投保及退保。
3. 成立投保單位之申辦可以參見: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433989695AFAB3A8&topn=CB563D844DBDA35A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