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有關員工所得課稅規定:不管營利事業是否有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只要該旅遊活動,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就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若僅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應屬員工之其他所得。另依690916台財稅第37749號函規定: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有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因此,所詢問題,若該住宿券是供全體員工使用,則免視為員工所得,不用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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