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因為問題中題到,高階主管薪資需給會計師鑑定,故對於工資金額最終鑑定的結果,還是需要尊重協助進行鑑定的會計師為宜。
在此則提出我個人的意見如下:
每月工資既然實際支付80,000元,而且有取得薪資的簽收單,那薪資當然應該鑑定為8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9條,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實際給付的金額,開立扣繳憑單給實際收取薪資的人。
所提到扣繳基數問題,在稅法上並沒有相關規定,依所得稅法第89條的規定,扣繳憑單的金額應該是以實際支領數為準,而無所謂"基數"的情形。
至於勞保投保金額若低於實際支領金額或投保上限熟低者,這是關於是否有違反勞工保險相關法規的問題,與扣繳憑單的開立,是屬二件不同的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