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法有轉投資的限制,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主要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商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恐有害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佩娟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需特別留意:有限公司為以其出資額為有限責任,而合夥行號之股東需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在責任上已有顯明之區別,因此建議配置有限公司及企業社之股東組成需特加留意。稅務上之規畫則可依據目前兩家之報表及股東成員,進一步預約財務顧問做節稅規劃。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故依規定不可入股企業社(合夥組織),不然將違反公司法,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惟若貴公司係投資外國「有限責任合夥」,如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則不受限制可投資(經濟部75年10月7日商44315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