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仍應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主要目的是當員工發生職災或普通傷病時,勞工保險其實能為雇主來補償員工的損失,轉嫁雇主責任風險,同時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僱傭關係。建議貴企業能多方考量。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有些中小企業主希望能省下保險費用,因此自行幫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或給員工現金讓其向職業工會加保,然而,如吳顧問所述,這不僅違法,一旦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即使保險費是雇主負擔,亦無法以職業工會申請的勞保職災給付金額來抵充雇主責任。原因在於可以抵充勞基法補償費用的前提是,雇主依照勞保條例支付費用(勞基法§59),而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依法是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職災保險費(雇主並未負擔保險費),因此勞保的理賠金也就無法抵充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了。所以,還是建議有僱用員工的雇主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來幫員工申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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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因此幫員工保勞保時,就涵蓋了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雖然僱用未滿5人員工的企業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當發生職災意外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若無勞保職災給付,雇主將沒辦法抵充補償費用,必須自己負擔全部的責任,因此建議雇主還是可以幫員工投保,意外發生時還有政府可以幫忙、減輕壓力(勞基法§60)。
另職業工會是讓「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可到從事工作相關的職業工會加保,因此雇主如果讓員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來取代自行幫員工申報投保,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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