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企業若自行建造不動產及電梯,組成部份因是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可分項目拆開進行認列。建議您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八號公報」。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每一部分之成本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則每一部分應單獨提列折舊。2.企業支付一筆價款同時購入數項不同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資產,應依各項資產的相對市價或鑑定價值比例,作為成本分配的基礎。3.因此,公司應依相對市價比將建物成本拆分為重大項目認列並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十九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重大組成部分,若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耐用年限具重大差異時,應將原始取得成本分攤至各組成部分,並依其個別耐用年限分別計提折舊,但實務上不可行時,不在此限。因此,若電梯、主建物等耐用年限不同,建議還是要分項拆開認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