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因貴公司屬於獨資企業,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會計科目並不會產生累積盈餘或虧損問題,雖然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但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司組織而言,故獨資企業在虧損的狀況下,是可以捐贈政黨。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經濟部93年12月23日經商字第09300634630號函略以:「…依商業會計準則第26條規定,保留盈餘或累計虧損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至盈餘分配或彌補虧損,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列帳。…」;復依財政部96年3月9日台財字第09604508230號函略以:「…本部82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810588942號函准法務部81年12月24日法81律19253號函略以,『保留盈餘』僅適用於公司組織,而獨資、合夥則似無『保留盈餘』之問題。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尚不發生累積盈餘或虧損問題。」為避免政治獻金法與公司法、商業會計準則及所得稅法產生扞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營利事業,係專指公司組織而言,獨資或合夥之事業不包括在內。但是,雖然如此,獨資企業在有累積虧損之情形下捐贈政治獻金,仍有法律之間牴觸之問題,因此財政部建議若有此情形還是以個人方式捐贈為宜。
依財政部96年3月9日台財字第09604508230號函略以,「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惟個人以獨資或數人合夥方式經營之事務所、醫院、診所或補習班,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暨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所稱之營利事業。依本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規定,渠等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捐贈時,應以『個人』名義為之,並得依該法第17條規定,申報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1.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排除在外,但『保留盈餘』僅適用於公司組織,而獨資、合夥則似無『保留盈餘』之問題。2.若獨資企業想捐贈政治獻金,依財政部之意見,應以個人名義為之,報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