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1/2需要向股東說明,董事會應提出相關計畫,如計畫確實可以執行,不用宣布破產,依董事會提出的改善計畫運作。2. 如有債權人,公司如不宣告破產,可能要申請重整,這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交代。3. 如公司確實已經沒有償付能力,欲永久結束營業,則應該要宣告破產。4. 建議公司先參考公司法211條以下,如要進行重整,則繼續參閱公司法公司重整專章,如要宣告破產,則要繼續參閱破產法的規定。5. 實務上建議先尋求公司會計師意見,如果要走到重整或破產,可能也要請律師協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當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破產程序,原上應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建議您可以參考破產法第三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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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A.依公司法第 89 條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第 211 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
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B.破產流程1.向法院提出申請破產2.法院審理調查3.法院準與宣告破產並選任管理人4.召開債權人會議5.進行破產程序(財產分配)6.程序終結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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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其立法意旨在鞏固社會大眾公益,保障債權人權益。所謂「公司資產」係指其淨變現價值而言,亦即公司於合理期間內從容處分其資產所可得之淨變現價值,與依「繼續經營」慣例之公司帳載資產價值有別。公司資產淨變現價值如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經濟部78年9月26日商211080號)上述聲請破產宣告即是依破產法第58條向法院聲請破產。(破產法第 58 條,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法院對於聲請破產宣告之案件,依據審查結果,如認為該聲請為合法且有理由,又無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即應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8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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