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先生名下房屋給配偶開設公司,可以不用支付租金。公司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稅務員應該會要求一份切結書,或是使用借貸契約,或是無償租用的租賃約。2. 但設算租金對公司稅務是有利的,因為公司可以100%列報租金費用,而先生只要以租金的57%申報為租賃所得。3. 房屋供公司使用,地價稅跟房屋稅都會增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之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故該房屋提供公司設籍營業,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原則上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課稅;如果不想被課稅,就要舉證這筆財產借出時,完全屬於無償性質,且借出後並不是供營業或執業使用,才可以免於課稅。
所謂借給「他人」使用,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也就是說,一般房屋自行營業,或是借給家人營業使用,其實可以免於設算房租課稅。
然而設立公司的情況卻是例外,由於公司是個獨立的法人單位,因此即便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是公司股東,也不代表公司可以享有親屬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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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先生名下的房屋,借給妻子設籍開公司,雖然看起來像是配偶間的財產流動,但其實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因此這種情況同樣必須設算租賃收入、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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