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在勞保條例中是屬於自願加保的對象,雇主如果想投保勞保,要和受雇的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不過如果發生員工後來全部離職退保,只有雇主自營,由於已沒有雇用員工,不再具備雇主的身份,不是勞保條例規定適用的對象,可以向勞保局申報退保。此外,如果雇主選擇的是以原事業單位繼續投保勞保,自己需負擔九成的保費,另外一成是由政府負擔;不過這時雇主還有另一項選擇,如果員工離職後,雇主符合自營作業者的規定,這時可轉變成以自營作業者的身份向職業工會來投保勞保。
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現行勞保規定,如果是已經辦理營利登記的事業主,即使沒有雇用員工的情況,仍然不能向職業工會投保,不過如果是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而且沒有雇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就可以向職業工會加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負責人可以退勞保,但因為負責人不是勞工,也不避免強到工會投保,而只繳國民年金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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