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雇主應分別依規定替選擇舊制及選擇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同時亦必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替選擇新制之勞工按月提撥薪資6%存儲。兩者皆須於負債認列時認列退休金費用。惟若違反提列退休金者依規定處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勞退舊制由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屬於確定給付退休金制度,我國自105年起施行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並未訂定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為讓實務上對於退休金會計處理有遵循依據,會計研究基金會發布(105)基秘字第304號規定,對於企業先前是否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其確定給付退休辦法,分別予以規範:1)企業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時,對先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其確定給付退休辦法,應繼續使用精算假設衡量應計退休金負債。且企業對確定福利計畫使用精算假設衡量義務與費用時,應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IAS19)之精算評價方法決定應認列之金額,而不得參照其他財務會計準則之權威發布機構所發布之公報規定處理。
(2)企業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時,若先前未使用精算假設認列與衡量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之應計退休金負債,則無須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及錯誤」第五條規定之考量順序,故無須按IAS19之精算評價方法認列與衡量淨確定福利負債。
因此,若貴公司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前並未使用精算假設認列與衡量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之應計退休金負債,則只需於每月提撥舊制退休金時,借:退休金費用***貸:現金或銀行存款***。至於新制退休金是屬於確定提撥退休金制度,亦只需於每月提撥舊制退休金時,借:退休金費用***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