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如分五年分攤按加薪方式列薪資所得, 雖以薪資所得支付,惟其形質仍屬於出售專利權之所得,而仍須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為課稅年度個人出售專利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
如上述如該出售專利一次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以當年高出之邊際稅率核算所繳納之稅低於
按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一次交易為佳。因如以薪資所得按五年分攤而言並無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扣除。
另可考慮如以薪資所得方式.可試算二者未來五年所繳納之所得稅高低為判斷基準,試算出結果自是以較低稅額為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