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若原設備使用期滿,雖無須向國稅局辦理報備,但仍應保留證明文件證明實質報廢,才可認列報廢損失;若未達耐用年數提前報廢,除非可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否則應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二)若原固定資產尚未達到使用年限,就因為搬遷等特殊情況須提前毀滅或廢棄,可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若有出售廢料收入也要列為收益,並提供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等,來核實認定。 (三)但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時,記得應在報廢事前向國稅局核備,降低未來徵納雙方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因此,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必須確實將資產毁棄或變賣,且需有毀棄前後照片、清運費、回收場收據等資料可供查證,始得列報損失;變賣價金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2.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