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因此建議於規定納稅期間內, 申請分期繳納。再者,如尚未逾行政救濟期間, 則可以先申請複查,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複查後仍有稅捐, 則需支付1/2, 再進行後續行政救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2至60期繳納,並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另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有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逕行辦理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如上述 貴友可提供房產擔保申請分期,且如獲准分期繳納的欠稅案件,務必要注意每期均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受強制執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