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均需依法提撥退休金)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當勞工年滿60歲時,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答:需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凡適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均需依法提撥退休金: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故五人以下公司,若無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雇主都應為員工提撥勞工退休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