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桓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有關汽車租金扣抵,首先要判斷的是您的租賃是屬於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若為營業租賃,則汽車租金及手續費即可提出扣抵,但若為融資租賃,因實質上有購置汽車的性質,所以不得扣抵。另可參考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
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至於融資租賃的判斷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規定,滿足。「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
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條件者,即為融資租賃,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希望對您有幫助。另外若租賃的是貨車,則無以上限制,併予敘明。如果您還是不放心,可以洽你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營業稅股洽詢,以求慎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