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估價,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之足供認定該土地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又土地如係纏訟多年未有結果,因有產權糾紛不易變價保管,則不得為擔保品。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
(財政部83.11.19.台財稅第831622059號函)
(財政部103.11.07.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一、 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
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
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
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故如上述 貴公司股東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如認為該不動產之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之1.2倍,足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審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若依此估價原則計算所得之金額不足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著手進行限制出境等其他手段來達到租稅保全目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