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 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因此,發票應依品名類別分項開立,方能與成本勾稽。
2.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如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證,登載不全,致無從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分別按各類商品適用之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若無法明確區分者,將依其中最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認定之。例如某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實際案例),其營業登記為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及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業經通知提示帳證供核,甲公司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部分,未能提示按商品型號編列之進、銷存貨明細表等資料,成本無法勾稽,又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部分,甲公司所提示之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及原料進、耗存明細表資料上未載明單位,亦未依產品型號別編製,且亦未能提示產、銷、存明細表,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乃按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予以補徵稅款。
3.因此,如上述若 貴公司因故而更改商品名稱,仍應編制品項對照表以利核對與勾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買賣業而言,進銷發票之品名原則上應該一致,公司帳載貨物品名應與取得之進貨發票所载相符,銷貨發票亦不能隨客户要求任意更改,以避免查核勾稽時產生違章疑慮。如實務上必須另予命名,可參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異動亦同。」之規定,事先報備較為適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