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民宿業者應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辦民宿業登記,領取民宿登記證及民宿業專用標識。至於是否要向國税局辦營登,應視經營規模而定。依财政部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即應辦理營登。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查定為20萬元以下者得查定課徵營業税及營所税而免用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2.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鄉村住宅若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所經營之民宿仍無法視為家庭副業。稽徵機關會要求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等相關稅捐。由稽徵機關依其經營規模與能力核定按季發單(稅率1% 小規模營業人)或使用使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稅率5% )。
3.如得免辦理民宿營業登記的民宿經營者,應將其經營民宿之收入扣除相關營業成本費用後之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