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給付國外客戶介紹佣金,如保存足以憑信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e_mail 往來證件,及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單據,且受款人非出口廠商或其員工、或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者,即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2 條規定,應准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列報外銷佣金時,應保留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轉付的證明等文件,如無法檢附證明,這筆佣金將會被剔除。
2.如公司無法檢附合約書,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五項第4款規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3.如上述 貴公司與國外客戶業務往來時,在往來函電(E-MAIL)或信用狀中,如有載明給付該筆佣金的約定事項,即可算是有效的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