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繼承之房地產雖巳報繳遺產稅,於再過戶給小孩時,須再報繳赠與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如於繼承同一年度贈與,因土地公告現值未調整,土地增值税额為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分配遺產時,如將房地直接登記予繼承人小孩,實質上是繼承人將應分得之財產贈與小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2.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是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故分配遺產時,如將房地直接登記予繼承人小孩,繼承人如無喪失繼承權即無代位繼承之問題,則會有對第一順序應繼承人課徵贈與稅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