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民法所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故如有同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繼承人小孩)繼承。此時將房地過給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才無贈與問題,否還是有贈與稅的問題,建議可委請專業的代書或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處理,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項: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五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第六項前段: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2.如民法所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故如有同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繼承人小孩)繼承。此時將房地過給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才無贈與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